关于《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》等文件解读的通知

发布者:黄怡然发布时间:2018-12-18浏览次数:2697

各学院(部)、部门、直属单位:

  

《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》及相关实施细则等9个文件修订完成后,现已正式印发。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:

一、 修订原则

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以学校审计、巡视整改和内部控制建设为契机,“以改促建、以建促管”,认真贯彻政府采购、“放管服”等文件精神,合理借鉴兄弟高校的经验和做法,在规范学校采购行为、促进廉政建设、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,通过提高采购限额标准、简化审批手续、优化采购程序等措施,努力提高学校采购效率,完善采购管理机制,构建公正、规范、廉洁、高效的采购环境,为学校教学、科研保驾护航。

二、主要修订内容

(一)小额采购项目以协议供货为主

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、货物或服务项目,均以协议供货为主。学校确定的大型商业超市、知名网上商城、实验材料销售平台等,也纳入协议供货管理(协议供货具体目录,将通过中心网站陆续发布)。

(二)提高采购限额标准

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、1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,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从协议供应商处采购。未确定协议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提供产品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,可自行采购,但须按照文件要求履行备案手续。

(三)简化审批程序

需要填写仪器设备论证报告的起点金额,由单台预算金额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;已纳入学校采购计划,并明确经费来源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,经“仪器设备采购平台”论证通过后,可直接进入采购程序。

(四)缩短采购周期

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、100万以下的工程、货物或服务项目,由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,通过网上询价、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,采购周期由目前的20天分别缩短为7天、3个工作日或10天。

(五)延长续签时间

货物类采购项目,再次采购时若满足续签条件,可采用续签合同方式进行。续签上次合同的间隔时间由目前的半年以内延长至一年以内。

(六)规范合同签订和付款方式

采购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工程、货物或服务项目,一般须签订合同(协议供货除外)。

除通过外贸代理公司进口的货物外,各类采购项目原则上不预付采购款。

(七)明确仪器设备分类标准

文件明确仪器设备分为科研仪器设备(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)和非科研仪器设备(主要用于学校行政办公及后勤保障)两大类别。

(八)加强履约验收管理

履约验收工作主要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合同金额大小,采用不同验收形式,包括项目申请单位自行验收、职能部门参与验收,以及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情况综合评价等。

(九)强化经费负责人主体责任

经费负责人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、合理性负有直接责任。

(十)细化违规追责情形

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坚持原则,廉洁自律,保守秘密。如有规避招标、妨碍公平竞争、违背合同管理原则、获取不正当利益、玩忽职守等若干情形的,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校内行政责任、民事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  

如对文件有疑问,可咨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(联系人:黄怡然,联系电话:67169971)。

特此通知!

  

  

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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